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监事制度

 

 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监督工作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会《章程》,本会设立监事1名。
第二条 本会监事是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的监督机构,在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,对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负责。
第二章 监事
第三条 本会监事由会员(会员代表)在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。
第四条 本会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(二)秉公办事,廉洁奉公,作风正派;
(三)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;
(四)身体健康,能胜任监事工作;
(五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。
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人员、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、副会长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中产生。
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分支(代表)机构的主要负责人。
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接受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
第三章 监事
第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监事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:
(一)向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报告工作;
(二)监督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的决议;
(三)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(四)列席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,向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提出质询和建议。监事不参与表决;
(五)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。
(六)主持召开理事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,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(协议),督促调解方案(协议)的执行,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四届一次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,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