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

 

第一条 本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在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条 本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,围绕教育评估业务,加强本市教育评估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建设,树立良好的教育评估行业形象;加强会员之间的业务合作与学术交流,努力为会员服务,保证教育评估的工作质量,促进各类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,推动教育评估事业的发展。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。
第三条 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:
·         1. 研制评估标准:组织研制评估机构认可办法和认可标准,研制教育评估工作规程和服务质量标准,研制社会公认的各类教育质量标准及评估指标。
·         2. 协调评估活动: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,联合开发全市性教育评估和认证项目,具体协调、安排教育评估机构委员会会员之间的评估活动,维护本市教育评估市场秩序。
·         3. 加强自律管理:在协会的领导下,对申请入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质认可,对从事教育评估活动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水平的认证。
·         4. 开展学术交流:开展教育评估工作经验交流,研究教育评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,组织教育评估相关课题的研究,与国内外相关评估机构广泛进行学术交流与业务合作。
·         5. 提供多种服务:组织开展对教育评估人员业务培训,接受政府、学校及社会各界的委托,提供各类教育评估和教育质量咨询服务。
·         6. 维护会员权益:调解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会员之间的矛盾,协调评估机构与政府、学校、社会各界之间的关系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 本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名(含常务副主任一名)。主任、副主任由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,报市教育评估协会批准后产生,或者由市教育评估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。
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,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。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、副主任的任期为五年。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,由常务副主任具体负责。
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,为本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。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,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。
第五条 本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,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,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,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,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。
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,须经教育评估机构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,报协会理事会备案。在社会中发展会员,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,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,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,加入协会后,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。
第六条 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,设立办公室,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。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,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。
第七条 本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,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,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。协会对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,可以实行专款专用,也可以签订协议,规定上缴协会的比例后,由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。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。
第八条 本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涉及主任、住所、名称、业务范围等变更,由主任会议通过后,报协会理事会批准。
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的注销,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,也可以由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,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。
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注销后,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,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。
第九条 本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。
第十条 本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